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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必须提供两个证人证言

时间:[2016-11-05]   

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必须提供两个证人证言 卢绪民劳动法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工伤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部分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在申请工伤认定无法提供两个证人证言而导致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而陷入绝境。部分案件不得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就工伤认定必须提供两个证人证言问题卢绪民律师整理如下,并认为申请工伤认定无须提供两位证人证言。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以上规定均未要求提起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两个证人证言。

2006年 《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从立法上讲《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是属于规范性文件,而《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工伤认定办法》是部门规章,其效力均高于《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如出现相抵触的情形应当是无效的。 来源于日照劳动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