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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病退、退职、退养的区分

时间:[2016-11-05]   

                      内退、病退、退职、退养的区分

    在当前劳动法体系下,“内退”“病退”“退职”“退养”依然存在且有效,如何分清?劳动法卢绪民律师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内退内部退养内退内养离岗退养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退休,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

    依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病退、退职

    1、因病退休条件。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无论干部还是工人,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199811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本人申请因病退休,同时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2、退职条件。达不到因病退休的年龄条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本人申请退职,同时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退养:又称“离职退养”,依据《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88]3号) 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置,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离岗退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现行劳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内退、病退、退职、退养这类法律形式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所以形式在我国依然存在有效。

                          来源于日照劳动法律网  卢绪民律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