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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2016年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550元

时间:[2016-11-05]   

           山东省日照市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550

近日,山东省政府下发通知调整低工资标准,日照市市月低工资提高至1550元,比2015年增加了100元,小时低工资提高至15.5元。月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低工资标准结合经济发展、就业状况、物价水平和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确定。全省月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分别由1600元、1450元、1300元调整为1710元、1550元、1390元。日照市市执行中档标准。根据通知要求,调整后的低工资标准将从今年61日起执行。

据了解,低工资标准不是工资发放标准,而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如果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应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同时,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这是一条“红线”。低工资标准不包括(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低工资的规定。

这次低工资标准调整,是日照市自1994年次公布低工资标准(170元)建立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十四次调整低工资标准。上次调整是201531日,低月工资标准为1450元,小时低工资标准为14.5元。(日照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日照劳动法律网  201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