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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省劳动典型案例:用人单位调岗不成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时间:[2017-02-04]   

           用人单位调岗不成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裁决要点】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重要内容,欲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协商一致,不得任意为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调整岗位未能协商一致而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当支付赔偿金。

   【案情概要】201347日,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347日至202046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月薪7000元。201510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优化调岗,向申请人送达了调岗事宜通知,通知内容为:具体调岗时间为20151015日至1115日,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调岗,公司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在申请人未完成调岗的情况下,2015111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纪为由强行要求申请人离开工作岗位,且因申请人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扣押了申请人部分工资。20151120日,被申请人印发处罚通知,以发现申请人窃取公司相关机密文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向申请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申请人未签收。经审查,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具备上述情形,也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情形。此后被申请人多次要求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合同,因经济补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1121日,被申请人根据公司规定,给予申请人严重违纪辞退处理的决定,1221,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裁定: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1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4826.11元。

   【裁决结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1221日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51100元、拖欠的工资4826.11元。

   【案例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调岗,调岗不成解除合同是否合法;2.被申请人在调岗不成解除合同后,又以申请人严重违纪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合法;3.因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扣押工资是否合法。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特殊性,用人单位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岗位需要调整,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签订相应的书面变更条款。而该案中被申请人的优化调岗是强制性的,被申请人通过邮件向申请人送达了调岗通知,该邮件中已载明,调岗不成便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已单方决定调岗不成便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事后,用人单位又以发现申请人窃取公司相关机密文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无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确有非法窃取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形,且没有证据证明已履行了将单位的规章制度告知申请人的义务,也未履行在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时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仲裁委支持申请人关于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申请人因申请人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扣押其工资的行为不合法,故仲裁委支持申请人关于工资的仲裁请求。